銀川市民張女士詢問:離婚時發現對方隱匿了婚內財產,如何維護自身權益?
寧夏大遠律師事務所李志強律師答復:在部分離婚案件中,夫妻一方為實現離婚時對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,采取轉移、隱匿、揮霍等方式提前處置夫妻共同財產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規定,夫妻一方隱藏、轉移、變賣、毀損、揮霍夫妻共同財產,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,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,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。離婚后,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,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。
夫妻一方有上述情形的,另一方雖有權利主張對方就該部分財產部分或者少分,但是舉證責任在另一方,故應當注意收集證據及線索,依法主張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。(跑腿記者 馬忠)